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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种类辩析

来源: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网址: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时间:2015-05-01 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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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种类辩析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股份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实行公司制企业中,公司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起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等案件不断增多。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诉讼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条中,但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模糊,又无相关细致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现就有限公司几种诉讼制度加以整理辩析。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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