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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原则之建立探讨
来源: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网址: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时间:2016-07-25 15:07:10
股东派生诉讼原则之建立探讨
wto是一个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贸易组织。中国加入wto后,应当恪守其法律和规则,并对我国所面临的新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公司赋予股东与其股份相一致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享有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利益。但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所持股份的众寡、多数规则的运用、权力意志的驾驭等特定情形之下,而不可避免地使公司管理层(享有控制权)与股东之间产生了对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由此产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产生,最先源于英美法系的对公司的判例法(后形成示范公司法),因其对弱势股东公平保护的充分性理念的突出设计,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运用并推广。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拒绝或者怠于行使其积极保护行为,具有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派生行使公司的诉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公司这一企业形式,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未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立法思想,从理论上确立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
1、“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股东派生诉讼,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因此应当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即以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时拥有股份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前者指作为诉讼主体的股东,必须在某项对公司侵害行为发生时,受到当时拥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即股东须持有公司注册资本中一定数量的股份。后者指股东具有一定时间的股份,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切实使股东代表公司行使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在股份数量和股份时间上作出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作为诉讼主体股东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的5%以上,持股期限以1年为宜。
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股东在行使诉讼权利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监事会、理事会等提出请求,请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保护权利。当请求被拒绝或怠于行使,而公司利益正在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失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为体现公司的主体“先诉”法律地位性,股东的诉讼不能无条件地超越在公司之前,在未尽请求的前提下,即使有可能发生对公司的严重损害,股东亦不能直接提起派生诉讼,而只能采取其他措施(如申请诉前保全)。?
4、“费用担保原则” 为遏制“通谋诉讼”事件的恶性膨胀,法院可以根据职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提供有关费用的担保。?
5、“一事不再理原则” 股东派生诉讼产生后,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另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以申请参加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其他股东也不得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权申请再审。?
6、“禁止滥用诉权原则” 股东超越提醒公司起诉的“临界点”,有损公司利益,为派生诉讼权的滥用。为防止权利人溢用诉讼权,妨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法律应当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作为原告股东的行为必须是诚实善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诉讼,应当是完全为整个公司的权益而进行司法救济,而不是滥用诉讼或投机诉讼。?
7、“共同基金原则”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为了充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妨碍提起有益诉讼行为的“搭便车”问题,原告诉讼费,一般按照公司预期提取的“共同基金”费用,由公司纳入“管理费用”按成本项目支出,而不应由股东自己承担。?
8、“信息披露原则”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原告股东进行和解、调解或撤诉,应当由法院按公司法的特别法规定,予以严格审查批准,而且股东的诉讼不能轻易放弃其权益的要求,否则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中,原告股东必须有证据证实其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了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请求、举证事实、对方证据认定事项、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解、调解、撤诉、上诉和申请再审等相关信息。?
9、“赔偿间接享受原则” 诉讼所得的补偿和赔偿由公司直接享有,股东只能间接得到赔偿。公司获赔后,所有股东再从补偿或赔偿中按股东分配比例以一定的方式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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