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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停产式改制案例
来源: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网址:澳门凯发-凯发k8国际首页 时间:2015-05-29 13:05:33
d集团公司始建于1992年,主要从事冶金、有色等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集团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亿元,负债总额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120%。员工总数为12000人,其中在职员工7000人,离退休人员5000人,人员负担沉重。近年来d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每况愈下,部分下属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 d 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公司,其中d有限责任公司是d集团公司以其核心经营性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相对较好,资产负债率为70%,但受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的影响,d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必须将绝大部分利润上缴集团,以帮助集团维持日常必要的开支,生产经营也日益艰难。 从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关闭破产是d集团公司的必然之路,但是单纯的关门走人的方式显然难以实施。 第一,一旦关门走人,12000名职工必将全部推向社会,将对社会稳定形成极大的冲击; 第二,债权人的6亿元债权绝大多数难以保障,因为集团现有资产将优先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剩余资产几乎为零; 第三,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如果与集团公司一并实施破产,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在实际的改制重组中,类似d集团这样的情形下,通常都会考虑采取“破产不停产”的模式进行操作。 “破产不停产”是我国困难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相当多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扭亏无望、破产命运不可回避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探讨的话题。从操作层面来看,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安置职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不停产”这一概念的最好诠释。 适用于“破产不停产”这种改制模式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破产命运不可回避,二是存在有效资产可供盘活。 破产不停产,有别于传统的关门走人的破产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以存续企业为主体,盘活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并通过债务负担的适当核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存续企业的健康发展。“破产不停产”模式的使用不仅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实现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债权人的损失。 从各地实施“破产不停产”的经验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往往可以通过两种模式来实现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目的。 1、以新设主体承接有效资产与部分债务 在实际中,有些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规模不大,产权体系比较单一,核心的可供盘活的有效资产主要集中在主体企业中,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通过新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主体,在债权人银行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债务承载主体,由新设主体承接拟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从而将债权人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优质债权,充分盘活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这一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拟破产企业、债权人银行和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基本操作过程为: ①破产企业职工以破产安置费用注册成立新公司; ②新公司向拟破产企业债权人银行申请贷款; ③新公司以职工入股资金与银行贷款收购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④拟破产企业以资产变现收入偿还债权人银行的部分贷款本息; ⑤拟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债权人银行获得相应清偿资产; ⑥新公司以有效资产经营所得逐年偿还债权人银行贷款本息。 2、以员工安置费用受让国有股权 在我国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不少国有企业尝试进行这样的改革:把优质资产剥离出来设立单独子公司,将各种不良资产、社会包袱留在主体企业,从而试图实现优质资产的轻装上阵,快速发展。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优质资产的增值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其与主体企业的历史渊源往往使之难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最终仍然将面临经营困境。 对于这类拟破产企业来说,可供盘活的有效资产大部分存在于下属子公司,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直接将下属子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实施“破产不停产”。以员工安置费受让国有股权而实现“破产不停产”的模式是指拟破产企业以其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权来支付员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同时割断破产企业与有效资产之间的产权纽带,实现下属公司的存续发展。 通常来说,上述模式的基本操作过程如下: ①确定企业职工安置费补偿标准及总补偿金额; ②确定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一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 ③企业以所持存续公司股权支付员工安置补偿费; ④存续公司独立经营运作; ⑤原企业申请破产。 “破产不停产”改制模式的运用仅针对于个别的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这类企业具有债务负担沉重、经营亏损严重等特点,“破产不停产”的运用存在两大难点问题。 1、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众多破产企业来说,盘活有效资产实现破产不停产的关键就在于企业的债务重组,而企业债务重组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利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维护。而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通过破产而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有发生,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使通过破产达到债务重组目的的行为变得更加敏感。 因此,在“破产不停产”的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将有可能成为改制重组的最大阻力。基于此,有效资产的盘活必须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实施操作,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以尽可能地减少改制重组的阻力,使“破产不停产”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2、如何保持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长期生存发展有效资产的盘活并最终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长期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众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问题,因此必须寻求有效的生存发展之道。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新设企业或存续企业“脱胎”于破产企业,其生存能力与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都较差,因此地方政府以及债权人应该给予其必要的支持,比如地方政府可给予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债权人对其债权在一定时期内挂帐停息等措施,目的是使企业、政府、职工与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终得到充分平衡与保障。